苏州市城区户外公共服务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
发布于 2022-09-13 05:51 阅读()
发布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在苏州市区,发布苏州市区户外公共服务广告的要求是什么,户外公共服务的规定是什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和服务为目的,以社会为导向的非营利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四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公共服务广告的设置和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共广告的统一、统筹、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总体规划、标准制定、监督管理。
第五条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拟设置户外公益服务广告的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提供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由市市容管理部门安排。
第六条户外公益事业实行事前考核和事后考核制度。户外公益稿件由相关单位加盖公章送市容市容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由业主(用户)负责制作发布。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进行现场检查。户外公益广告的过期图像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清理。
第七条城市主要道路和窗口区域的户外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一般道路和区域不得低于12%;大型公共服务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10%。
第八条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向公众开放。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户外公益广告形象制作费用由各相关单位承担。
第九条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和苏州市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党的方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标准。
(2) 主题明确、正确,反映了社会和公共利益。
(3) 语言规范,图片色彩协调,设计制作严谨。
(4) 不得有其他与公益宣传无关的内容,不得变相设计、制作。
(5)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确保其完整、美观、整洁和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设施不得空置。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用户)在租赁期间发布户外公共服务广告。内容可以与户外公共服务广告同时发布。租赁图片应与户外公共服务广告的图片和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外观或对他人造成歧义。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责任感,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创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的版权归本单位或委托方所有。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为名发布商业广告。苏州市政府设立了户外公益广告奖。
现在,苏州城市户外公共服务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经在这里介绍。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天智广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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