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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11-05 13:13 阅读(

您是否了解设施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了解这些规定的内容和招牌设置是有帮助的。跟着小编一起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供使用的展示板、电子显示设备、灯箱、实物模型等设施。包括:

(1) 在建筑外、道路两侧和现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 安装在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工具上或飞艇、气球和其他起重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 安装在地名标志、公益信息牌和其他市政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其注册地址和合法营业场所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店铺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的招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县(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环保、工商、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第五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披露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安装的规划、技术规范等信息,以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和城市外观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

第七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禁止、限制或允许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筑(构筑物);

(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类型、数量和密度的控制原则;

(3) 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位置、形式、规模、大小、颜色、材料和照明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装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3) 符合国家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如果使用光源装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

(5) 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积、形状和颜色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视觉效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 使用或阻碍交通安全设施,如路标、交通灯、电子监控或其支持;

(2) 霓虹灯等光源广告设施过于靠近交通灯和电子监控设施,且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4) 破坏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5) 影响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逃生、消防救援和高空消防救援;

(6) 利用立交桥、高架道路和桥梁、破旧房屋或非法建筑;

(7) 利用行道树和绿化带包围或破坏绿地,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或阻碍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设施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在市区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2) 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第十三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许可证应当载明安装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

第十四条安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安装大型电子显示设备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期满需要继续设立的,结算人应当在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立。逾期停止安装或者未取得安装许可证延期的,安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转让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新的设立许可证。

第十六条依法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 根据招牌安装技术规范和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

(3) 不得干扰建筑物的通风和照明,不得影响应急救援等的正常功能,并按规定配备夜视光源;

(4) 招牌安装人不得将招牌安装在注册地址和法定营业场所外或建设用地红线外;

(5) 重点区域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

(6) 如果一个以上的单位共享一个地方或建筑物中有一个以上单位,标志牌的安装应由该地方或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牌安装技术规范。

招牌安装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招牌安装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安装招牌。

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使用招牌宣传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招牌的位置、规格、形式发生变化的,招牌安装人应当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申请,取得安装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定居者迁出、停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招牌。

安装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下落不明的,附于招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主办单位是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及时更新和维护图片污渍、严重褪色、字体不完整、照明或电子显示器破损或损坏。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安装人员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施工人员修理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闲置60天以上的,主办单位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维护和使用招牌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许可的;

(2) 违反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规定,未及时查处的;

(3)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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