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带您了解《兰州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指引》
发布于 2022-11-10 15:38 阅读()
如何规范兰州市县级户外活动的实施?一切都需要按照《兰州县设置和管理指南》的相关内容进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您了解管理指南的一些具体内容。
为了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依法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营造优美、健康、有序、科学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兰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市区、兰州新区、红谷区、永登县、榆中县、高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我市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指南的规定。
(a)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公共空间,如水域、机场、车站、码头或未建成的室外空间、公共场所、商店立面和人行天桥、地下隧道、隧道等市政设施中设置展示牌、标志、、、、、、电子设备、灯箱、转弯、横幅横幅、户外广告设施实物模型等。
(2) 通过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和投影的广告设施、水上漂浮物体、升空工具、充气物体、展馆、施工现场墙壁(障碍物)和模型。
(3)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设置标明单位名称、店铺名称和单位名称的设施。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筑物的墙壁和顶部,包括屋顶和与墙壁平行和垂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电话亭、书亭、公交亭、阅读板、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道路道路名牌、道路围栏、道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安装在地面上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杆式、底座式、外壳式、大地板式、大高(单)柱式(离地高度≥16米,以及≤18米)户外广告设施。
安装在机动车辆、飞艇、气球和其他机载仪器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安装在车辆、船舶上的室外广告设施和投影式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安装在依法可以在空中移动的设备上的户外宣告设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持有气球、充气物体、彩旗、充水旗、花篮、遮阳伞、遮阳篷、横幅和横幅、展示板等。
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分为重点控制区、限制区和标准区。
3.为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景观,保护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居住环境,保障交通安全,划定重点控制区。
(1) 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和建设控制区。
(2) 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学校、文化和宗教场所及其建筑控制区周围50米的区域。
3.在重点控制区域内,仅允许道路名牌、城市家具公共服务广告、施工现场公共服务广告以及符合设定标准的建筑物、社区或单位的门头牌匾和名称标志。
限制设置区域的范围,限制户外广告的设置
3.在限制设置区域内,在禁止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下,允许适当数量的户外广告设施,但严格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
该区域主要包括:公共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儿童宫、医院、50米范围内的港口和居民区、小型开放式公园、城市街道、城市绿地、黄河滨河控制区、城市出入口、,城市沿铁路和南部沿山路、北环路和过境公路等区域。
3.限制设置区域内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垂直户外广告、高处等设施。
规范设置区域范围,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3.标准设置区主要包括商业建筑、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商业街区、商业步行街、各种大型市场(家具、建材、汽车配件等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区、关键控制区和限制设置区外的其他区域。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环境景观、城市商业活动需求和丰富市民生活的角度,允许标准化设置区域在区域内设置多元化的户外广告设施。
.3标准设置区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屋顶设施。
4.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名称和标识)不得安装在建筑物顶部(包括裙边屋顶)。
4.室外广告设施仅允许在设置区域内安装与墙壁平行的广告设施(不包括门头牌和名称标志),且仅允许安装附于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
室外广告设施与墙面平行的面积不得超过附属建(构)筑物立面面积的30%。
4.由相关部门命名的整栋建筑可设置建筑名称,具有企事业单位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设置单位名称;住宅区:其中一层可设置住宅区名称;医院、银行、酒店、购物中心和其他在整个建筑物内运营或运营的建筑物可配备与建筑物墙壁平行的名称标签。原则上,每个建筑物只允许有一个名称,如果整个建筑物中有多个机组在运行或运行,则不允许使用名称标签。
4.垂直于墙壁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同一建筑内所有垂直广告的形状、材料、规模和风格应协调统一。
5.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可根据市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批准规划的室外广告设施的位置、规格和尺寸设置。
6.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附在建筑物的底层。
7.只允许设置附属于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上只允许设置一个LED显示大屏幕。
LED显示屏大屏幕发光侧的住宅建筑不应小于200米。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时,LED显示屏间距不小于500米;如果道路红线宽度在20至50米之间,LED显示屏的间距不得小于300米。
大LED显示屏禁止播放声音,以避免噪音污染。
大型LED显示屏应根据相关要求发布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并确保公共信息和公共福利宣传达到发布和播放总量的30%。
8.严格控制过梁上LED显示条的设置。如果设置符合规范,应设置在门头牌匾下方和过梁上方,且不应遮挡门窗,与周围环境相匹配;每家店铺只允许设置一组过梁LED显示屏;同一建筑物或相邻商店设置的过梁上LED显示条的宽度、厚度和宽度应一致;严禁将各种LED显示屏垂直于门头板设置。
9可在建筑物门的屋檐上安装门头标牌,标明建筑物和商店的名称和功能。
4.0平行于墙壁设置的门头牌匾应为“一店一卡”。相邻店铺门头牌匾的规格尺寸应协调统一。不得使用或设置门头饰板。
(a) 已被广大知名企业、代理商、特许经营企业等所熟知和接受,已形成全球、国家行业标准、企业规范或固有品牌外观形状、形象识别、内容、颜色特征,其门头牌匾的设计可在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前提下,保留其原始形式、徽标、内容和颜色。
(2) 如果沿街商铺经营“中华”老字号和“中国驰名商标”,则可保留门头牌匾上的传统标识和注册商标标记,并可添加“中华)老字号”和“中国著名商标”字样。
(3) 银行、邮政、电信等机构营业厅、便利服务窗口、放心粮店等设置的门头牌匾,可以按照其统一风格设置,不影响其所在街道的整体风格。
(4) 在统一推广和改造门头牌匾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每家店铺的原有特色和风格,体现文化和美感,避免“一刀切”和一刀切。
门头牌匾的形状、大小和照明应与沿街商店的门头牌板相结合。
(2) 灯杆广告应为临时广告设施,不得设置长期设施。
同一道路只能设置在同一种灯杆上,单个灯杆不得重叠,同一路段的广告应设置在灯杆上形式、尺寸、位置相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 广告设施一侧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任何一侧长度不超过2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品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壁不小于米;板卡表面的底部离地面不小于4米。
(4) 灯柱广告主要用于宣传中央和省市的重大工作部署,营造节日的重要氛围。
(5) 严格控制在企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种性展览和宣传会议上竖立宣传灯杆。
必要时,原则上只允许在展厅周围设置灯杆和与展览相关的广告旗,不允许商品和展品等商业广告内容。
此外,应严格控制为此类展览设置的旗帜的时间和数量。一般来说,设置旗帜的时间限制为展览前三天至展览结束。标志的数量不应超过50。
安装期间,如遇省、市、区(县)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或重大节日气氛营造宣传,主办单位应无条件清理拆除。
(6) 灯柱广告的设置须经市政工程服务单位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对灯杆广告的监督管理,如有损坏、陈旧等情况,应及时督促建立维修保养机构,对非法安装的灯杆广告应及时制止、清理。
(1) 公交亭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人通道的安全、畅通和道路的能见度,不得妨碍乘客观看停车标志,不得超过外部轮廓线。
(2) 每个信息亭的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且不得设置在信息亭顶部。
3.原则上,电话亭、报摊、阅读板、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收费棚、自行车棚、公交车站标志、路障等公共设施所附的户外广告设施只能刊登公益广告,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严禁附消防栓、通信交接箱、配电箱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道路名牌、地下通道雨篷、地下通道灯箱等附属户外广告设施应长期以30%的比例发布公共服务广告,并根据主要工作安排及时增加公共服务广告的比例和数量。
(五)严禁在桥梁、桥梁声墙、立交桥、城市隧道等公共设施上设置桥梁广告、跨街广告或者附加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标志和交通岗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遮挡公安监控设施。
4.杆式(含双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在户外广告标准设置区内,同一条道路只能设置同一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广告设施间距为40米至100米;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至50米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米至80米;商业步行街广告设施间距为20米至50米。
4.基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仅限于城市广场、小公园、步行街等相对开放的区域,主要是用于公益宣传的便携式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同一道路、同一广场只允许设置同一规格的基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基地和品牌表面的总高度应为≤2米,品牌表面(单个)面积应为≤2平方米。
4.长期或中长期围栏不得设置各类商业广告,根据各区(县)的统一规划,适当的公益广告,包括透明围栏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施工现场围墙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牌围墙,必须设置广告牌围栏,围墙位置不得超过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其高度不得超过米,设置方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拆除。
5、建筑仅限于本项目的广告,至少预留30%的面积用于公益广告。
结束设置红色背景白字和其他高饱和度、高对比度的色彩系统标语口号广告。
(六)设置阻碍市容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等障碍物,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3米,可以适当投放商业广告,但必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投放公益广告。
中心城区,包括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管理区、红谷区、永登县、榆中县、高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不得设置大栏目户外广告设施。
中心城区以外的省道、高速公路等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划统一设置。
4.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不得安装在车辆两侧的前、前、后挡风玻璃和车窗上,不得完全覆盖原车身的颜色,车身广告不得影响乘客的识别和乘坐。
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以外的车辆上设置车身广告。
4、在飞行物体表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飞行物体应符合有关航空物体安全的规定,并应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喷涂和薄膜覆盖进行设置。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和音频广告。
4.船舶承运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国际和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技术规定。
室外广告设施可安装在船舶上部结构、船侧两侧或船尾栏杆上,不得超过安装层面积长度的80%,顶层炮墙上的广告长度不得超过安装层长的60%。
广告设施的位置不应妨碍司机室的视线或遮挡门窗,广告设施的材料应环保无毒。
1、中心城市不得设置气球升空(圈养气球)户外广告设施。
在市区外设置气球广告,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资质认证,并按照《抛气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高楼、树木、架空线路等障碍物的场所,保持球与球之间的安全距离,球应保持安全距离。
必要时,充气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且不得设置在人行道上。
彩旗、花篮、遮阳伞、遮阳篷应当设置在自己的土地范围内,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不得影响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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