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不少于30日内向公众公布户外广告专项方案,并征
发布于 2022-11-12 13:36 阅读()
第十二条区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指南》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在重点城区、景观敏感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编制户外广告专项方案,进行宣传。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在不少于30日内向公众公布。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建筑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区;
(2) 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设施;
(5)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6) 法律禁止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使用公共土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拍卖方式取得在公共土地上安装户外广告的权利。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土地,是指政府未授予使用权或者政府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其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拍卖公共土地户外广告设置权。对于在新增公共土地上安装户外广告的权利,城市管理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就广告的具体位置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如果广告位于道路两侧,则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以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土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出售公共土地户外户外广告设置权利,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并将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授予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城管部门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安装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公共土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每次不得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土地的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规定,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在非公共土地上安装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安装申请,由区城市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遵守《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广告商和出版商的规定,并依法获得户外空间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土地,是指政府授予使用权的土地及其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在非公共土地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有效期如下:
租用户外广告用地或构筑物的,批准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
第二十条在非公共土地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延期。如果符合《户外广告安装指南》、《专项规划》和《专项区域规划》的要求,应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每次认证的延长期限应与初始认证的有效期相同。但是,户外广告用地或者建筑物出租的,续租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
户外广告主办单位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交易会、交易会等需要临时户外广告的,由户外广告安排人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的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集中统一处理。
重点企业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并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指南》要求的,由区城管部门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在临街建筑立面统一设计、集中申报户外广告,由区城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组织者应当按照《深圳市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活动或重大庆典期间,户外广告提供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的广告组织者在电子显示屏上免费发布紧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展示广告的组织者应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紧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 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3) 右下角应注明设置户外广告的批准文件编号和注册证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设置招牌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 在注册地址和合法营业场所的法定控制区内设立;
(4) 体积和规格应与所附建筑物的大小成比例,并应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形状、规格和颜色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使用公共交通车身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公交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的世界卫生组织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安装申请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建立安全档案。未通过试验的应立即修理或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主办单位应当予以更换。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收到公众投诉的,责令户外广告组织者整改。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组织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整、美观。户外广告图片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设备、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如有破损或不完整,应及时维护和更换,并在维修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在电子显示屏上安装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和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第三十一条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将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批准文件等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数据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或者拒绝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市城管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审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纠正违法审批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通知发出三次以上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对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的审批权。
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未按照规定组织拍卖公共土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4)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柱状广告、脚手架式广告、电子展示广告、墙壁广告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每日罚款1万元。处罚期限自城市管理部门下令拆除之日起,至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实际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检查的,城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之日进行检查;申请日不能进行检查的,以申请日为检查日;每日累计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2)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发布公共服务广告或者紧急、预警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
(3)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在户外广告屏幕右下角注明安装文件批准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4)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5)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观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7)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8)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安装权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安装权利的,撤销对户外广告的批准,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的决定后,拒不履行拆除户外广告义务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户外广告。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交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被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大型连锁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和列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目录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政府令第77号修订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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