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户外广告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于 2022-11-20 05:41 阅读()
山东省城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跟随广告小编寻找详细的理解。
(1) 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标志、牌匾、标语牌、画廊、橱窗、灯箱、横幅、旗帜、屏风、充气装置和实物模型的内容应健康、文本标准化、安全美观,不得阻碍、影响或阻碍交通信号或交通。如果旧的损坏或颜色剥落,影响城镇外观,安装单位应及时修理、清洁或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强或拆除。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1) 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安装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的位置、规格、颜色和效果图。整个材料应经镇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处罚依据:根据《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8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材料,或者使用实物模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材料
(1) 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材料,或者使用实物、悬挂物、充气装置和其他载体安装宣传材料,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内张贴、悬挂或安装,并应在期限届满后立即移除。
(2) 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9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 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设施、道路、电线杆、树木的外墙上张贴、涂鸦或雕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表面、电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发现标杆、涂鸦或图纸时,应立即清理。
(2) 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0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山东省城镇拆迁法律依据现在你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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