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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您分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2-11-22 07:07 阅读(

各种形式,随着相关政策的发展,相应的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今天,小编将带您了解汉中市“和管理条例”的一些相关内容。

1.条例中包括哪些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答:“条例”中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公共空间设置的展示板、电子显示设备、灯箱、物理模型等设施。

具体包括:1、在建建筑物外、道路两侧和现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安装在车辆、船舶和其他车辆或飞艇、气球和其他起重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在地名标志、公益信息牌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四)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招牌是一种招牌。“条例”中所指的“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商品服务提供者在注册地址和合法营业场所安装的门牌,用于标明其名称、品牌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招牌所示内容仅限于其名称、店名、标志、经营范围、法律责任人(负责人)等方式的登记。

根据“条例”第19条,使用招牌宣传商品和服务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户外规定进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主管部门是谁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类相关需求管理部门是市相关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广告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

答:条例第6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统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和城市外观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

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设施安装专项计划的范围和要求;2.使用安全、环保、清洁的材料;3.满足国家建筑结构对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4.如果使用光源装置,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5.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的体积、形状和颜色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视觉效果。

《条例》第10条还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利用或阻碍交通安全设施,如路标、交通灯、电子监控及其支持;2、霓虹灯等光源广告设施过于靠近交通灯和电子监控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4.破坏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使用;5、影响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逃生、消防救援和消防攀登;6.禁止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四、是否设立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行政许可如何处理设施设立许可

答:条例第11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立应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在市区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条例”第12条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主办单位可持下列材料向市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装许可证:1.设置申请;(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设置场地或者证明场地使用权的文件;4.设置位置图和设计效果图。

《条例》第13条规定,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5.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证有效期多长

答:根据“条例”第14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备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期满需要继续设立的,结算人应当在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立。

逾期停止安装或者未取得安装许可证延期的,安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6.如何获得使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权利

答:《条例》第16条规定,如果依法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以反映公开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要求。

答:根据“条例”第17条,标志牌应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1.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

2、建筑间距不得影响规划审批;3、不得干扰建筑物的通风和照明,不得影响应急救援等的正常功能,并按规定配备夜视光源;

4、招牌定居者不得在注册地址和合法营业场所外或建设用地红线外设置招牌;5、城市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两侧的标志牌,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进行规划,以反映其特点;6.如果多个单元共享一个场地或一个建筑物中有多个单元,则标志牌的安装应由场地或建筑物的业主或经理计划。

答:“条例”第18条规定,招牌设置人应向市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

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第20条规定,如果招牌的位置、规格和形式发生变化,定居者应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申请,以获得设置的具体要求。

“条例”第21条规定,如果定居者搬迁、关闭其业务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应在五天内自行拆除原招牌。

安装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下落不明的,由招牌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相应的管理人代为履行职责。

九、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的安全主要责任是谁应该承担哪些具体的安全维护法律义务

答:“条例”第22条规定,定居者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的主体。

“条例”第23条规定,定居者应每天检查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并保持其安全、牢固、完整和整洁。

及时更新和维护图片污渍、严重褪色、字体不完整、照明或电子显示器破损或损坏。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安装人员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条例》第24条还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维护义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施工人员修理或者拆除。

十、不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条例》第26条,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第27条的规定,如果基本上没有正确的,相关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修改和更正。逾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第28条,未按规定维护和使用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第条例条第30条的规定,对于其他违反第和管理条例条规定的行为,已规定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处罚的规定,并应适用该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中,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机关、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的;(二)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招牌设置规定,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此外,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29条规定,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通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以上是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关户外广告的更多信息,您可以搜索天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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