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户外广告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做户外广告
发布于 2022-11-26 06:04 阅读()
上海市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决定(草案)》,原《上海历史文化名胜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经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称为“上海历史景观部分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法工委丁伟的15项修订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保护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要求,“严格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修订法律的主要价值取向,对原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重点关注四个关键问题,包括“扩大保护范围、加强政府责任、改进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
该法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区、风貌道路和风貌保护河流的总称。丁伟表示:“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两个部分:历史风貌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个人建筑保护’,这两个部分已经修订,以扩大法律的保护范围。”。
新法规增加了识别具有需要保护的特征和特征的社区、道路和河流的条件,以及相关保护的有效性和具体内容,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列为可被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况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责任,并对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财政支持。
同时,为了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的业主积极履行修缮义务,新增了一条规定,建筑业主或用户履行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贴。
新规定不仅提高了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而且进一步加强了优秀历史建筑物的整体保护。相关部门对建筑本体、外部空间格局和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严格保护优秀历史建筑,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设施,并严格控制其他外部设施。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活化利用的原则要求。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完善设施、调整功能、优化环境,在满足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形式的基础上,鼓励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旅游、商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以促进活化利用;此外,要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具体规划时,注意调动公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增强公共服务功能。
以上内容是找天空广告小编为你仔细组织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阅读
- 田小喵吖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林达浪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有妈妈育儿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魔都小贝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伍零又伍零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鱼挽挽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冰淇淋味面筋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奶油小红书...
¥552元
自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