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应负起的责任与担当 是真是假
发布于 2022-11-29 11:45 阅读()
众所周知,在媒体、企业、广告公司这三个主体之间,存在着“中介角色”这一特殊角色。广告公司的这一特殊身份和作用,决定了广告公司在服务广告商的同时,必须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利益。
中,消费者是传播的目标,是广告活动的终点,是衡量广告活动成败的标准。特别地,在新的通信环境中,消费者可以是广告活动的参与者和传播者、广告传播符号的编码者、广告信息的消费者和反馈者。广告代理商代表广告商向消费者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沟通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联系,他们面对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
消费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使得他们既是广告宣传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是所有需求的基本来源。当然,广告代理代表着接受广告商委托代理的直接对象。但随着复杂化和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谁能真正代表消费者的利益,谁能设计出有说服力的广告活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成为广告代理商客户服务的重要手段。西方近代广告之父拉斯克尔也认为:“广告公司其实不是制造商的代表,而是消费者的代表。”。近90%的违法行为,涉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广告,说明广告公司在服务理念上存在重视消费者的问题,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经营理念。需要强调的是,许多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自主限制,不仅广告商,广告公司也同样要严格遵守。
广告主与消费者之间广告代理的作用决定了其服务的双重代表性和双重责任。的双重服务理念很好地体现了广告活动中广告公司、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共赢原则。广告代理商通过设计,为实现广告商的利益和win-win的利益而谋求与顾客的沟通,只要其信息真实、有说服力、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就可以实现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和win-win。在唯一双赢的基础上,广告商营销活动的成功,广告传播的成功,使经营的真正成功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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