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简介
发布于 2022-12-03 02:27 阅读()
你知道设施管理规定的内容吗?让我们把它介绍给你。
为规范上海市的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相关行政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以下简称场所)为向户外空间进行广告而设置的展示板、电子显示设备、灯箱、实物模型和其他形式的设施。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口岸、公安、住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计划(以下简称位置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安装在营业场所门楣上的电子显示设备公布本单位名称和其他信息的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特点组织制定岗位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位置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区(县)市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级)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实施方案,报市市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计划应符合本条例和岗位规划的要求。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容、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在制定岗位规划、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过程中,组织编制的机构应通过讨论会和专题讨论会的形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订和完善岗位规划、执行计划和技术规范草案。
在提交岗位计划、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供审批前,组织起草机构应当公布岗位计划、执行计划和技术规格草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宣传的时间、地点和征求意见的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组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提交审批的材料中附上采纳意见的信息和理由。
岗位计划、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获得批准后,组织编制机构应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发布全文,并对公众意见的采纳作出答复。
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损害城市外观或建筑物形象的;
(5) 国家机关或者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
(6) 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区内。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公共汽车、电车和公共电话亭设置的辅助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如果公共位置用于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则应通过拍卖或招标获得位置使用权。
如果使用非公共位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则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或投标的方式获得位置使用权。
公共岗位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规定,由市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如果在内环高架桥、延安高架桥、南北高架桥、虎民高架桥、义县路高架桥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市绿化和外观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的拍卖和招标。利用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的拍卖、招标。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在其他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在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程序)
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征求同级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的组织者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公共场所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公共场所使用合同,并支付公共场所使用费。公共职位的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部。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必须完成下列程序,方可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1) 向区(县)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零星)》;
(2) 向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安装效果图和位置使用合同;
(3) 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申请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绿化市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非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区(县)绿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收到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建设相关材料,征求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户外广告计划发布内容相关材料,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征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市或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征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市或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批准,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 规划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部门或者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发送申请人。
批准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零星)申请,并向市或者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逾期未设置的,审批自动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设备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设定期限的具体标准,由市绿化外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立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立期限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满后,属于公共场所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非公开岗位的使用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能超过30天。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安装效果图进行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设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或废止,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满足公众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根据行政审批,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并通知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申请设立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由MSCAD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如果安装符合安全、市容和景观要求,经验证后应获得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审查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设计方案和其他材料。
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市或区(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绿化市容行政部门对电子显示设备是否符合位置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意见。
市或区(县)规划行政部门经审查后,应当拒绝批准,并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原因。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的有关规定,维护和保养户外广告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配备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的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满两年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主办单位应立即修复或拆除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主办单位应当予以更新。
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一定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进行抽查。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外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定居者应当在5日内拆除。未拆除的,工位所有人应当拆除。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定居者应当在2日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组织者限期修复或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定居者承担。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用户。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内容占用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或发布的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信息系统,并将位置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系统,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申请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公益广告内容未发布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设施倒塌、倒塌等,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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