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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一个广泛的小编来组织2020昆明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发布于 2023-06-22 20:10 阅读(

想做好昆明户外广告,当然离不开规范,小编为您梳理出2020年昆明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别错过了。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活动,维护合法权益,改善市容,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

(1) 通过显示板、电子显示设备、电子翻转设备、投影、灯箱、窗口显示器、铭牌、墙壁等方式发布的广告。;

(2) 通过运输工具、漂浮物、升降工具、充气物体和模型绘制、张贴或悬挂的广告;

(3) 使用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等内和周围的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发布者和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应当根据城乡特点和格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总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证”。

在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场所发布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等自行设计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注册。

(2)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理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营业资格证文件;

(5)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6)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经营者自有车辆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各类交易会、订货会、交易会、大型文体活动、庆典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期限和内容发布,并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清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发布者需要变更户外广告的内容、期限、形式、数量、规格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昆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在下列时间内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户外广告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安装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或者改造需要设施的,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证》。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 广告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复印件证;

(4) 具有设计、安检、质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情况下使用户外广告设施:

(1)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2) (一)在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柱式户外广告;

(5) 阻碍使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或者他人生产的;

(6)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情况。

第十八条沿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

第十九条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建筑物、构筑的立面形式和轮廓,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体的功能。

第二十条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遮盖、损坏。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设施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嫌疑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2) 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3) (一)要求涉嫌违法的一方限期提供有关材料;

(4) 查阅和复制与涉嫌非法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5)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售、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内随意张贴、粘贴、涂鸦、悬挂各种信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法广告活动,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1)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理,没收物品和有关工具,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通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负责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一)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应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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