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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广告法中的极限词 如何使用

发布于 2023-08-11 14:04 阅读(

据了解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中的极限词、禁用词、网络推广宣传禁用词,如:与“最”有关、与“一”有关、与“级/极”有关、与“首/家/国”有关,等等...商家是否可以将这些禁用词使用拼音代替呢,如:zuì好的、 全网dì一、顶jí、等...请问这样使用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中的禁用词 是否有法律责任

不可以用拼音代替汉字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处罚措施: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扩展资料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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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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