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法,阅后全然知晓
发布于 2023-08-11 20:58 阅读()
呼和浩特,通称呼市,内蒙古自治区辖地级市、首府,是我国北方沿边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是联接黄河经济带、亚欧大陆桥、环渤海经济区域的重要桥梁。呼和浩特被誉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在呼和浩特市投放户外广告想必能有不错的效益,下面找天识广告,小编就来聊聊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法。
一、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的定义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二、呼和浩特市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户外广告应当蒙汉文并用。蒙文使用范围由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保持明亮;
(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三、呼和浩特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坏绿化设施、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以上就是关于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部分介绍了,看到这里大家也清楚了吧,如果您对其他户外广告资讯感兴趣,不妨关注找天识广告,后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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