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通知
发布于 2024-01-10 13:35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和《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进行规范整治,通知如下:
一、广告牌匾设置要求
(一)国家机关、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筑限界内、学校、医院、城市海岸带等,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
(二)牌匾标识坚持“一店一牌”原则。牌匾标识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否则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下方或其它位置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等按户外广告审批。
(三)广告牌匾要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
(四)广告牌匾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锈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广告牌匾严格按照《招远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技术规范》和《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设置。
二、审批备案程序
城区所有新设置及已经形成的牌匾广告必须到市审批局进行审批备案。
(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设置许可,并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牌匾标识实行备案制度。
(二)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平面彩色实景效果图、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行业证件复印件)提交辖区执法中队,经执法人员实地查看后,发放、填写《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申请表》,签订《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安全承诺书》,报市审批局办理登记审批及备案手续。
市审批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时间为1年。公共载体以招标或拍卖形式公开出让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期间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牌匾标识设置许可期限为长期。期间,牌匾标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许可或合同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部门提出延期设置或公开出让申请。
三、户外广告收费标准
户外广告收费按照《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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