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细则
发布于 2024-02-25 18:07 阅读()
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文名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字号 京政容发25号
发布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5年4月29日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依据以下条款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责任。
(一)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并督促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负责市管高速路沿线、环线依据规划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监管牌匾标识设置行为,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3.依法落实街、乡、镇及其有关单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日常安全巡视和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街、乡、镇开展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遇有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组织街、乡、镇有关单位和人员上街巡视检查。街、乡、镇及其有关单位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要责成并指导设置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查落实隐患治理进度和消除工作。
4.依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要求,对本地区列入安全检定范围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部分大型牌匾标识设施,定期安排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定,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凡经区县市政市容委依据规划统一设置并经营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定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其它户外广告设施和部分牌匾标识设施的安全检定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支付。
5.制定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落实机构、人员、车辆及装备等各项保障措施。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配合事故调查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组织落实与本辖区内重点道路和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单位和牌匾标识产权单位签订《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安全运行责任承诺书》工作。
7.负责本辖区内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认定工作;发现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要求依法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方或安全责任约定人对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等全过程安全生产负有全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期安全生产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期由运行维护单位或安全约定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办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选址、地基基础、材料、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防电击、防火、施工作业等方面的各个工作环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建设安全管理要求》(附件1)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安全责任约定人应建立广告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距地10米以上附着式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和高层建筑物楼顶单体字高2米以上牌匾标识应定期维护。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要对所属设施及时检查、巡视,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运行维护档案,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运行期间,要确保设施结构安全牢固、功能齐全、完好无损。发现有画面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或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改造;发现结构、电气、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设置单位或安全约定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属地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消除前,应停止设施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和更换画面作业活动的电气焊工、电工、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专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出具安全检定报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距地10米以上附着式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和高层建筑物楼顶单体字高2米以上牌匾标识,使用期满2年进行首次安全检定,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检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出具的安全检定报告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及检定意见等。对存在危及安全使用的设施,被检单位应根据检定意见,进行中修、大修或拆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设置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并将本单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工作列入常态工作议事日程。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遵章守纪,合法经营,服从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相关各方要建立和落实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要建立检查记录,登记建档。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必须坚决服从,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落实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凡属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的牌匾标识,发生坠落、倒塌等情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产权人和违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产权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或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有关责任方要服从城管执法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要求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设立,在选址、地基基础、材料、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防电击、防火、施工作业等方面的各个工作环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户外广告设施与架空电力线、直埋电缆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不应设在架空电力线的下方,户外广告设施外沿距电力导线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地基基础:户外广告设施基础与其它管道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不得设置在对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材料:户外广告设施所用材料,包括钢材、钢板、螺栓、照明灯具、电器装置、电线电缆、板面材料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户外广告灯箱应采用阻燃材料,其材质应不低于B级。
四、结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有关结构设计的要求,并应有结构设计计算书。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附着式户外广告抗震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附着建(构)筑物的设防标准。
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在设计之前应对原建(构)筑物进行结构验算,再对附加广告设施后的结构安全性作出评估。
户外广告设施的主要承重构件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和结构。
附设在楼面和墙面上的广告设施的钢结构,当采用螺栓或焊缝与原房屋结构连接时,应对连接螺栓或焊缝按结构整体抗倾覆进行计算。螺栓或焊缝的计算应力不应大于承载力设计值的75%。
五、电气: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安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三相四线制配电,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配电回路中应设有短路、过负荷和接地故障保护。
室外安装的配电箱、柜应为防雨型,且不应安装在低洼处,箱底距地不宜低于300mm。
室外露天敷设的金属管路,管与管连接和管与盒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接线盒应是防水型。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线槽内或穿管保护。
交流单根电线、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照明线缆应选用铜芯电缆或电线,绝缘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配电箱、柜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配置齐全。防触电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六、照明: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安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广告灯具的选择应与其使用场所相适应,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不同类别的防触电保护灯具。
采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灯具应固定可靠,在震动场所使用的灯具,应采取防震措施,高空安装的灯具应采取抗风压、防坠落措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灯箱下沿距地面应不低于3米。户外广告设施照明发光亮度,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避免形成光污染,干扰道路行车安全和扰民情形。
灯具安装应便于检修与维护。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灯具,应具有防撞击、防玻璃破碎坠落等措施。
灯具与接线盒连接的金属软管,应采用防水防腐型可挠金属导管,两端锁母应与导管配套,保证安装牢固。
七、防雷击、触电、火灾: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施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制定配置预防雷击、触电和火灾的防范措施。
大型户外广告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不应大于10Ω。
独立式户外广告应设避雷引下线,引下线应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截面积不小于100mm2。
落地式广告设施宜利用钢结构框架作接闪器,金属结构柱体作引下线,基础内钢筋作接地体,且金属体之间具有可靠的贯通连接。
附着式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应与建(构)筑物主体防雷相协调,其金属结构应与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通。
户外广告设施电气装置的配电箱、柜的金属柜体和底座等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公共汽车候车亭广告灯箱应设置接地极。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行(游)人可触及的附着式广告设施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供电。
商场、办公等建筑上的附着式广告设施,应采取防电气火灾措施,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防漏电火灾时其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八、施工作业: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施工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电气焊、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及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大型电子显示屏建设施工,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现场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必须设置专职看火人员,配置灭火器材,清理周围易燃物。
户外广告灯箱内电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安装在绝缘防火板上,灯箱应具有良好散热措施。
广告灯箱、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物体上,否则必须采取隔热措施。
可触及的灯具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防火保护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建设、设计和施工三方共同现场验收,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三方验收资料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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