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广告新闻 > 广告营销

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答案在这里

发布于 2024-05-30 20:50 阅读(

吉林市天下独秀、神奇造化的冰雪景观令海内外宾客心驰神往,去过吉林市游玩的朋友都知道吉林市是一座具有中国北方特色的旅游城市,其冬季是格外引人注目的,打算在吉林市投放户外广告的朋友,请提前了解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吉林市户外广告的范围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

(一)在建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树围、布幅招牌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散发的广告;

(四)利用车辆(队)、人员进行招视广告;

(五)张贴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

(六)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

二、吉林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和散发的户外广告区域和设施。

三、吉林市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消除设置、张贴的广告,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未经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补办手续,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有碍观瞻、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治理,消除不良影晌,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部分介绍了,想往吉林市投放户外广告的朋友最好熟读本文,感谢您对找天识广告,的关注!

更多资源选择
软文发布平台
电话咨询:19128500281
软文发布平台
在线客服咨询
软文发布平台
软文发布平台
软文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