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怎么处罚 为你解忧
发布于 2024-08-08 20:39 阅读()
由于户外广告审批有一定的严格性,很多广告主就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天津市对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怎么处罚 找广小编为你解忧。
天津市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罚法定依据: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九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对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上文已经介绍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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