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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中,关于户外广告的直接规定有哪些呢

发布于 2024-10-24 16:00 阅读(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国内的经济发展就越来越好了,而广告作为经济形势的晴雨表,也随之壮大。早在上个世纪的1995年,我国就已经颁布《广告法》了,不过因为时代太过久远,造成了法律条文的严重滞后,很久以前就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在2015年发布了新的《广告法》,并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在新《广告法》中,对户外广告的直接规定有三个条文,分别是第22条、第41条和42条,下面,我们来仔细了解一下,以免跨入雷区。

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二是禁止发布变相户外烟草广告。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新《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新《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自从新《广告法》发布后,广告行业风气一下子好了很多,很多老《广告法》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大部分都在新《广告法》中解决了。户外广告在现在发展的越来愈好,已经是展现城市形象的一张名片了,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个时候立法监管绝对是再正确不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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