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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门店广告牌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

发布于 2024-12-06 16:46 阅读(

目前,各城市都在大面积整改户外广告牌,对影响市容、擅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进行拆除,一些不合设置要求的商店招牌也被拆除,关于门店招牌设置要求大多商家模糊不清,今天,小编收集了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具体情况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设置招牌。

设置招牌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许可;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八)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三十二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以上就是关于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的相关介绍,很多小型商铺门店招牌应不符合招牌设置管理要求,已被纳入整改规划范围内,大部分商家表示不知道相关管理规定,这是广告市场存在的现象,广告管理条例知识需普及,规范并提高商家对广告管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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