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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法极限词及相关规定,记得关注哦

发布于 2024-12-16 16:38 阅读(

户外广告在我们的身边无处不在,很多企业或者商家的品牌形象都需要户外广告的帮助,不仅能提升知名度还能提高销售量,并且一些比较有特点的户外广告还能为我们的城市带来非常好的装饰效果。大家应该都知道户外广告用语国家相关规定还是很严格的,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关于户外广告法极限词方面的介绍,感兴趣就别错过吧!

一、户外广告法极限词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早就明确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过是保留原规定而已。前述法条是采取列举再加“等用语”的方式予以表述,未明确概括这些用语为“绝对化用语”。

2、国家工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380号),早就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明确概括为“绝对化用语”。而一般网帖中将其称为“极限词”并不规范,且“极限词(违禁词)汇总”帖子所列举的禁用词并不准确。

3、实际上,并非所有带“最”、“一”、“极或级”字的用语都属于《广告法》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前述网帖虽说有效地调动了民众对新《广告法》的关注热情,但也导致民众对广告立法新增不少误解。

二、户外广告法相关规定

1、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4、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法极限词我们就分析到这里了,小伙伴们都掌握了多少信息呢 说起来关于户外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有很多的,在此小编也只是总结了一些皮毛而已,后期继续为大家分享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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