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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不懂的朋友看文便知晓

发布于 2025-01-15 21:52 阅读(

赣州,江西省辖地级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同时赣州也是江西省保存文物古迹,尤其宋代文物最多的一座滨水城市,有“江南宋城”之誉,被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有意向在赣州市投放户外广告的朋友,请提前了解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赣州市户外广告的定义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牌装置、橱窗、广告架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彩虹门、条幅、布幔等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二、赣州市户外广告审批规定

第九条 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负责办理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设施形态、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三、赣州市申请户外广告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合同;

(五)广告样稿;

(六)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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