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能广而告之给谁看
发布于 2021-04-12 17:16 阅读()
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做广告就是为了给人看,受众越多越好。但是最近小编在看报纸广告时候发现,有些广告却并不这样,跟本不在意受众是否可以看到广告,在其报纸版面刊登了几百条的广告,根本看不清其广告内容,显然是忘记了“受众”二字。
这些广告为什么如此不求传播效果?不在乎受众?仔细研究这些分类广告可以发现,这些广告中大多数为注销、减资、遗失等声明,偶尔有一两个销售类广告则要么字数少的可怜,要么字号相对比较大,要么就是占用几个声明的空间,总之可以让读者看得可以相对清楚一些。这样的话,就不难理解那些不能广而告之的广告了。因为,这些广告主需要的只是按照要求“一发了之”。
但是即便如此,广告主不求收益,广告就可以不在乎规格大小了吗?答案显然是不一定的。刊发遗失声明后,他人在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但是遗失者不在承担相关责任就够了吗?涉及企业财务的资料遗失后仅需考虑遗失者的需求吗?显然不是。遗失声明还具有广而告之,使受众不被利用和欺骗的作用。比二分之一拇指还小的分类广告显然很难承担这一重任。
自古以来,广告其目的都是为了公开广泛的向公众传递信息的手段,而这种让读者很难看清的遗失声明类分类广告显然忘记了“受众”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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