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广告的识别性原则
发布于 2021-05-01 19:43 阅读()
这几年,很多电视节目植入广告已经到了观众不能忍受的地步。不少电视节目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把节目做成了广告的大杂烩,很多电视节目在播出时候竟然直接就在节目背景上公然展示完整的广告图像,而且在主持人演员的台词中增加一些毫不相干的广告内容,这样的节目让人感觉就是纯碎的打广告,是对艺术的公然挑衅,理应受到谴责。然而,一些剧组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不仅不以为耻,反而沾沾自喜,说其节目创造了多少的利润。
在国外,任何国家都对影视植入广告有明确的规定。植入广告是以盈利为目的,以艺术道具或者背景的方式,公开展示企业形象或者企业产品与服务的行为。要想判断一个艺术作品是否存在植入广告,就需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签订了专门的商业合同,以商业合同方式在艺术品是否为艺作品中增加有关商业展示的内容;第二,所展示的企业形象或者产术创作所需要,如果为了凸显所展示企业形象或者产品与服务而牺牲了艺术的完整性,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商业广告行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不少人认为我国目前由于未对植入广告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因此,电视节目中频繁出现的植入广告并不违反国家现在的法律。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我国的广告法有明确规定,商业广告必须要有明确的识别性,若刻意地将商业广告内容嵌入或者植入影视作品之中,那么,就违反了商业广告的识别性原则,容易让消费者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影视作品在植入广告的时候应该注意广告的可识别性 ,不能以任何方式把广告与节目混同。
最后,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意识到植入广告对消费者的影响,能够制定出更为详细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不能模拟两可,使影视作品失去了原本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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