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化妆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广告问题
发布于 2022-11-27 18:23 阅读()
众所周知,化妆品行业一直发展得很好,这与企业的压倒性存在有关。面对化妆品行业如此巨大的广告需求,其背后的虚假广告问题也层出不穷。数一数化妆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广告问题,跟着小编看看。
根据第28条,如果广告以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欺骗或误导,则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指的化妆品,是指涂敷、喷雾或其他类似方法,涂抹在身体表面的任何部位(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异味、护肤、美容和美容、日用化工产品的目的。
然而,上述法规并未对化妆品行业的广告行为做出系统规定,通过对“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审查,与化妆品广告问题最密切相关的是“消费者协会”第40条:禁止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精等。
而当我们将目光投向广告法、第15条、第27条时,其中对药品、医疗设备、保健品、食品、农产品等都进行了阐述,对于化妆品不规范,笔者认为,化妆品广告规范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化妆品本身的技术含量高和水平低,同时,化妆品原料的组成广泛,对人体的作用机理、使用方式等都有很大的差异,而广告必然要基于产品本身、化妆品的种类和用途,也让化妆品广告的细化规范有一定的难度。
虽然法律没有对化妆品广告进行详细规定,但我们仍然可以分析现有法律,然后讨论化妆品广告的适当规定。
1.化妆品广告不得提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与药物混淆的术语
根据《广告法》第17条:除医疗和药品外,禁止任何其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并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或容易将销售商品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
2.化妆品广告不得包含关于功效或安全性的声明或保证
根据《广告法》第16条,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1)功效和安全的声明或保证。众所周知,医疗药品本身在研发、生产、运输、销售中,其严格程度远远高于化妆品,因此,医疗药品自身的产品质量要比化妆品硬很多,举重要轻,如医疗药品已经严格禁止广告中含有功效、安全性或保证,所以化妆品更不能包含这样的短语。
3.化妆品广告不得与其他化妆品、药品或食品进行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而广告法第16条和第18条禁止在广告中与类似产品进行比较。而化妆品由于其功效主要在于美容、护肤等,可能与药物、补品食品有交叉,因此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确定化妆品广告不应与其他化妆品、药物、食品相比较。
四、由于化妆品虚假广告损失,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广告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先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组织投诉,并通过消协和其他组织维护其权利。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虚假广告通过化妆品欺骗消费者并伤害消费者,可以向广告商(商家销售商品)对于责任追究,通过民事诉讼向广告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广告代理和发布者不能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广告主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可以先要求赔偿,但如果该广告代理、广告发布者和他们知道该广告是虚假的,如果仍然参与、生产、代理、出版、推荐,那么这些组织将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索赔。
点的商品和化妆品广告,如果涉及消费者的健康生活,所以不需要发布和制作,广告一方有过错,即涉及消费者的生活和健康的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此时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索赔。
化妆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广告问题,当然是无法完全消除的,但现在仍有很多法律法规来规范整个行业,我相信未来的虚假广告的问题会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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