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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2-12-09 03:24 阅读(

(2017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流动管理规定》《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的监督管理。”

3.将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交通港口”修改为“交通”。

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5.将第十二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将本规定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1.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7.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8.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工商”修改为“工商(市场监督)”。

9.将第三十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将本办法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禁止专门用于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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