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综合解读
发布于 2022-12-10 06:33 阅读()
没有规则,没有广场,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也需要制定规则,广州市政府颁布了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来规范。跟随小编全面解读并签署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创建清洁美丽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外观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路设施、道路标志和引导标志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利用下列载体,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灯箱、喷绘、展板、橱窗、实物、电子展示设备和投影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4) 公共绿地、广场、水域、车站、站台、码头等场所;
(6) 公共汽车、电车、轮船、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外观;
本办法所称设置招牌,是指定居者在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住所、灯箱等设施中标明单位名称、店铺名称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标志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设置规范,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城市风貌和景观要求,符合城市区域规划功能,与城市环境的质量和质量相一致,与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招牌应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招牌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户外广告安装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户外广告安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安装专项方案、安装标准和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装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a) 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高城市质量、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出版需求、户外广告优化区、控制区和禁区等空间布局和分类控制要求,并涉及城市景观照明产业专项规划阶段。
(2) 设置标准应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测试等管理要求。
(3) 实施计划应根据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规定安装位置、形状、形式和材料的要求。使用现场墙壁、施工现场建筑物和临时户外广告无需编制实施计划。
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标准由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编制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计划由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或者编制规范涉及突破的,应当在报批时作出突破专项报告:
(1) 在城市景观的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2) 在公共汽车、电车、轮船、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外部设置户外广告;
(4) 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准备的情况市城市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实施计划,由区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城市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编制规范涉及突破的,区政府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如果需要对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如增加或减少室外面积,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交申请批准。
第八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以讨论会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专家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和实施方案报批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专项规划草案、编制标准、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专项计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制定标准和实施计划草案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标准和实施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1) 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房屋、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建设控制区内,标志牌除外;
(3) 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和顶部架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安装的标志牌除外;
(7)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
(11)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风貌、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未张贴的构筑物户外广告的,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在现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立面或者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市城市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的所有人,将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统一委托给公众。
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使用权公开转让所得,适用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封闭的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宣传资料的,设置人应当向区户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管理主管部门市城市管提出申请:
(1) 公共汽车、电车、轮船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的外部;
(2) 安装在公交候车亭、报摊和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中的;
(4) 市城市管主管机关审批的其他情形。
使用施工现场墙壁设置公共服务广告不受《户外广告安装许可证》的限制,该许可证应由施工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安装规范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安装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 户外广告用建(构)筑物、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信息;
(3) 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布景位置实景图;
(4) 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纸和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5) 大型户外广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授予合同和合同履行情况。
在在建建筑物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隔离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应在现场或每次3个工作日内通知隔离员所有需要纠正的材料。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果仍然需要安装户外广告,应提交新的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在施工现场墙壁和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不得超过施工现场施工许可证规定的竣工日期。
设立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委托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发证机构应当在设立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十六条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庆、促销活动、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上临时悬挂或张贴宣传品的。,定居者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暂行)》;但跨地区设立的,应当向市城市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户外广告安装证书(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形式、范围和时限的书面说明。
对于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议,还应提供具体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十七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户外广告安装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应将所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通知现场安装人员。主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果仍然需要安装户外广告,应提交新的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为满足许可条件,颁发《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暂行)》并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安装证书(临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所附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户外广告的安装人、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如果户外广告所附的业主或建(构)筑物的业主名称发生变更,业主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户外广告机构证书的变更程序。
主办单位应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注明《户外广告设立证书》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书(临时)》的编号。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批准的位置、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料、照明配置、结构图、全景计算机设计图等要求,不得擅自涂改。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施工现场应安装在外墙安全防护网上,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内容仅限于施工项目名称和联系电话。
表格中的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朝向道路的垂直方向和来往车辆的方向,不得在22:30至次日7:30之间开放。
对于采用投影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严格控制投影角度和体积,并隐藏投影设备。尺寸、亮度和颜色应与投影载体的整体形状和照明效果相结合。不得投射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在广告空缺期间,组织者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宣传部门审查或提供。
户外广告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户外广告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面积的1/5。
在举办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组织者应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设立招牌的人员应当在设立招牌后7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2) 招牌设计图纸和其他说明文件的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结构;
如果多个单元共用一个地方或一个建(构)筑物中有多个单元,除面向街道的底层商业用房外,标识牌应由该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人整体设计制作并备案。
档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档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主办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建筑的总体布局和建筑(施工)结构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制作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按照要求记录检测数据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是户外广告、标牌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职责:
(a) 建立户外广告和标志的维护管理、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2) 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重点隐患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个隐患综合检查,汛前每年不少于一项隐患专项检查;如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应及时调查。
(3) 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加固或拆除、安全警告标志、应急预案和应急人员等安全预防措施。
(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安装两年以上的钢结构设施或电子显示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果安全测试不合格,应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标识整洁、完好、美观。
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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