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3-06-22 19:01 阅读()
为了加强、规范户外,保持良好的城市风貌,制定了《绵阳市户外》,以下是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持良好的市容,根据《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城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本协议第2条所指的户外广告是指使用公共或私人场所、建筑立面或顶部、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设置、张贴、悬挂、喷洒(以下统称设置)、书写、绘画、图像、物理造型、充气、壁挂图片或其他商业或实体表达媒介。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上使用文字、图像、形体、气体填充物等表现形式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立柱、霓虹灯、可渗透三维文字、电子显示屏、光纤显示屏、激光投影、布料、气体填充物以及使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作为媒体主体的形式。
商店招牌带有商业广告内容,作为户外广告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化管理区。
第四条城市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资源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收费等方式转让。
第五条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安装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和登记。
市建设、工商、交通、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要求,符合广告设置规划的美学、安全、有序管理、功能、时限和创新等要求。
(1)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区;
(3)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
(4) 妨碍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形象的;
(5) 使用非法构筑物、违禁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6) 危及市政、通讯、电力、花园、通讯、热力、煤气等公共设施;
(7) 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户外广告可分为禁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
(1) 禁区范围:城市公共绿地、风格区和二级风格区。
(2) 严格控制区域范围:主要城市景观道路、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3) 适度控制区范围:文化体育中心、城市二级景观道路。
(5) 展区范围:商业中心、专业中心、沿河。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审批要求和限定时间组织实施。对于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所有设置工作(包括照明)应在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延迟视为放弃设置权。
第十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对不完整、不光亮、脱色、损坏、陈旧、过期或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翻新或拆除。
(a)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颜色、图案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对广告设施周围的包装进行美化,包装材料和颜色要坚持与建(构)筑物墙体相协调,确保安装支架不外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显示完整,形状完整,整洁。
(2) 广告页面右下角必须标明批准号、广告客户和有效起止时间;户外广告和标志使用的文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点和涉外单位应使用中英文字符,顶部为中文,底部为英文。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一般不超过8年;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天,闲置时间应当由公益广告覆盖。
(3) 禁止在一环路内和周围安装大型设施;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光灯和红灯等户外广告;严禁在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裙楼屋顶和消防面上张贴户外广告;严禁在市区消防梯以上米以下和米宽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倾斜屋顶和屋顶形状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进行户外广告;严禁使用建筑物外墙(顶部)、塑料泡沫文字等低档广告;严禁在马路上张贴广告(包括横幅)。
(4) 国道、省道、公路、市政主干道红线外每侧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原则上应采用列印。广告间距应大于500米,广告距离路边红线应大于10米。城市地区广告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原则上,繁华商业区的户外广告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其他区域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户外广告在同一地点,必须规格统一,整洁美观。
(5) 仅允许霓虹灯,等距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品牌表面沿建筑物立面的距离不得超过米,且不得超过路面宽度的1/10,离地面的下距离不得小于米,上端不得超过墙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轮走廊线,不得在主建筑与窗户之间的墙体上设置广告层;设置时,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的墙壁;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和照明。
(6) 严格控制玻璃幕墙、建筑外墙和窗户的张贴;商场、酒店、宾馆、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后方可设置,不得擅自阻挡建筑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7) 各类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的社会海报广告栏,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横幅和横幅。
第十二条安装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3) 在建设中的建(构)筑物上安装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材料。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第十二条所列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大型户外广告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后发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街新建建筑(包括门店招聘)的选址(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意见,对临街新建建筑物内安装的户外广告颁发安装许可证,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登记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安装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设置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支付广告空间使用费、道路(土地)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时及时拆除;如需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应在期满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虽然不在批准期内,但由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应根据规划、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及时转移或拆除;在此之后,应恢复现场的原始外观。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需要安装各种光源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九条船长应当自愿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安装大型户外广告的,或者年老、变形、损坏(包括照明设施)的,不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其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违反有关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分别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倒塌、坠落、倒挂,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广告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田小喵吖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林达浪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有妈妈育儿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魔都小贝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伍零又伍零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鱼挽挽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冰淇淋味面筋小红书...
¥552元
自营
- 奶油小红书...
¥552元
自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