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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出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这篇文章带你揭秘真相!

发布于 2025-04-30 20:47 阅读(

日前,山东省莱芜市出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长期以来市区户外广告多头管理、标准不统一、杂乱无序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暂行规定》规定了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明确了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基于目前“多头管理、多头审批”的现状,明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对户外广告实施管理。

《暂行规定》对户外广告的材质、数量、大小等作了总体要求,明确了禁设广告的情形,并分别对店堂牌匾广告、橱窗广告、工地围挡广告、公益广告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比如,规定主干道两侧的户外广告应采用霓虹灯等高标准、高档次广告形式;店堂牌匾广告应一店一匾,实行贴墙式布置;在公交候车亭、张贴栏、读报栏、商业橱窗、围墙等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讲究艺术性;公共汽(电)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应以通透霓虹灯形式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严禁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游园绿地设置活动式落地商业广告招牌或灯箱;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张贴栏,禁止在张贴栏外建筑物、树木等处张贴各类小广告,等等。

申请设置商业广告的,应同时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市区主要街道和重要公共场所公益广告数不少于广告总数的20%,其他街道不少于10%。

公益广告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商业广告设置申请不予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暂行规定》还从申请条件、申请期限、设置管理等角度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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