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典型违法金融广告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23-09-12 17:12 阅读()
近日,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金融领域广告行为管理,治理金融产品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并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监测和区域性金融广告治理工作试点。
工商总局也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从2月起,严厉打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将金融投资等五类虚假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也就是说,与金融相关的广告,今后都将进入“严监管”模式。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新广告法核心治理是打击虚假广告的发布。小编整理了一些2019年度查处的部分违法互联网理财广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说法,请广大消费者加以防范,提高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八起温州违法互联网金融广告典型案例:
1、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
发布违法互联网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02日期间,通过网站发布了含有“年化利率%”“100%本息保障”“100%保本付息”“年化收益率7%—%” “40倍活期存款收益”等内容的广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含有“如果我注册了,十年后......”“奥迪、LV随便买”“我的新房在中心地段”“奔驰宝马换着开”“朋友都要抱大腿”“想想都很开心”“年化效益7%”“银行定期年利率仅3%”等内容的广告,在手机客户端APP中发布了含有“年化%”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2、某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
发布违法互联网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2016年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配配发】“增利宝”违法理财广告,内含“预期化收益10%—20%,当你股票上涨室,让你获得额外收益,当你股票下跌时,减少损失”;“预期收益率:预期月化收益率:预期月化收益率10%—20%,预期投资收益不作为最终承诺,本投资项目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亏损,由【配配发】承担,投资人不承担损失”;“收益分配时间:投资开始后,按日结算,盈利超过2%,进行及时分红。”“分成比例:投资亏损超过1%,【配配发】当日即时填补,投资人不承担损失;投资人盈利时,投资人与【配配发】二八分成(投资人二分,【配配发】八分)”等广告用语。经查证,“增利宝”理财产品是当事人为达到博人眼球吸引客户目的,于网上摘抄其他公司的经营模式,其实际并无该项理财产品,只能提供相应理财咨询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3、某投资管理公司
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1日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中金国泰”理财广告,其广告内容中没有注明风险警示语,广告费用26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00元。
4、某投资管理公司
用互联网网页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26日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内容为“顶尖的互联网技术支持为您提供最稳定的系统最快捷的操作体检”。发案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网页上作了致歉声明。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5、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
借国家机关名义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0月21日间,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发起”“在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支持下,由民间借贷中心为主发起,同时牵手当地多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会等机构共同推动筹建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提供本息100%担保”“年化收益8%-12%”“低门槛让您体验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您最放心的诚信投资理财平台”等内容的广告;在公司大厅入口处设立的易拉宝(广告立牌)上有“本息100%保障”的字样,公司的广告宣传单上有“金融办监管唯一平台;优势保障:政府背景”的字样;上述广告的费用支出计61654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供广告费用的支出凭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6、某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
发布违法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8月10日18时在温州某频道(另案处理)播出包括“要投资理财找‘某某贷’是您放心、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和“8月8日诚信单位”等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为1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
7、某证券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广告称:“锦泉汇金,盘后存量现金的理财方式……享受高于银行活期的投资收益。稳固21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周三申购预期年化收益率%无参与费用风险低流动性好”。广告中没有风险提示或警示,广告费用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规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8、某证券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广告:“短信理财,98天,年化%,首次五万起,后续1元起”“今日短期理财,35天起,预期年化收益%;91天期,预期年化收益%”,该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为您提供最佳的证券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与服务”,该广告没有风险提示,发布费用为1260元人民币,至案发之日止,该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为367人。发案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信,以消除影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2000元。
以上的案例告诉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去做出触及法律底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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