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化妆品广告需要获得广告批准
发布于 2022-12-03 13:46 阅读()
众所周知,广告法对许多行业都有限制,有些行业会引入行业。关于化妆品,需要吗?让我们看看化妆品是如何监管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各种媒体或形式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是指通过摩擦、喷涂或其他类似方法,涂抹在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上,以达到清洁、除臭、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工产品。
本办法所称专用化妆品,是指用于美发、染发、烫发、脱毛、丰胸、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刊登化妆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4) 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5)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国务院;
(6) 化妆品申报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证书;
第六条广告主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口化妆品的有关批准文件;
(3) 出口国(地区)化妆品生产批准证书(附中文翻译件)。
第七条广告主应当在广告中标明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使用方法。
(1) 化妆品的名称、制造方法、成分、用途或性能被虚假夸大;
(2) 以他人名义或暗示使用担保,造成对其效用的误解;
(5) 使用绝对术语,如最新创造或发明、纯天然产品或无副作用;
(6) 具有与化妆品性能或功能、销量等相关的数据。;
第九条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审查证件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担或者代理。
第十条广告主、广告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
(1) 化妆品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严重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
(3) 被吊销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广告主或者广告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照第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条(以下简称第细则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或者广告证书颁发者提供非法或者虚假的证书的,依照《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广告主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广告主、广告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按“细则”第二十条处罚。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有关各方必须立即遵守暂停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
本办法由第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化妆品广告是需要得到广告批准的,而化妆品行业也介绍了一些,你一定要去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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