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执法细则
发布于 2022-12-07 17:48 阅读()
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国家颁布了化妆品实施细则。让我们看看具体内容。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号法令中华颁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令第58号发布的《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行政执法法》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 在报纸、期刊、书籍、目录等上做广告。
(2) 通过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和幻灯片播放广告。
(3) 使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和码头的建筑物或空间来设置广告,如路标、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和墙壁。
(4) 使用剧院、体育场馆(馆)、文化中心、展览中心、酒店、餐厅、游乐场、购物中心等设施内外的场所。
(5) 通过车辆、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和张贴广告。
(8) 通过其他媒体和形式发布、广播、设置和张贴广告。
申请经营的企业除应符合企业登记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有熟悉的管理人员、制作、编辑和审查人员。
申请在中国从事或代理外商广告,申请人应具备在中国处理外商广告的能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除《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的要求外,申请广告业务的个人还应具备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规定。
根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登记手续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设立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广播、电视、报纸出版单位、事业单位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兼营广告经营单位,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登记,发给《。
(3) 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使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外的媒体作为香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广告时,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2)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
(3) 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提交的证明。
(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进行审查。
根据“条例”第11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时,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标准、部级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质量证书供检查。
根据“条例”第11(7)条的规定,申请发布以下广告时应提交相关证明:
(1) 报纸、期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以供审查。
(2) 出版发行图书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设立出版社的证明。
(3) 各类文艺表演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根据“条例”第11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和播放以下内容的广告应提交相关证明:
(1) 各类商品交易会、订单交易会和交易会的广告应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书。
(2) 个人海报、声明、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广告,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广告主申请发布、广播、安装、张贴广告时,应当提交各种证明的原件或者有效副本。
国内企业在国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或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承担或者发布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代理。违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第12条的规定,代理商和出版商均应负责审核相关证书,并有权要求广告主提交其他必要的证书。无合法证件、证件不全或内容虚假的广告,不得代表或发布。
广告代理商必须建立广告登记、审查和商业备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广告主违反本条例第条例条、第3条、第8条第(5)项的规定,利用广告欺诈手段欺骗用户,并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改正广告,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协助广告客户欺诈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纠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客户承担。
违反“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第(6)款规定的,将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证经营处理和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广告主违反“条例”第7条的规定,将受到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1)、(2)、(3)、(4)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机构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10条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主违反“条例”第11条的规定,伪造、涂改、挪用或非法复制广告证书的,将受到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广告代理商违反“条例”第11条第3款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向广告主发放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将受到通报批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应当负责发布更正广告,并对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安装、张贴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视情况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这是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执法规则的全部内容。希望小编分享干货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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